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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再生 房产保有税会否近期出台?
 
3099.net  发布:2010-5-25 12:48:04  来自:转载新闻晨报刊  浏览:
 近期有关"房产保有税"的传闻不断,独缺中央权威部门的正面回应。昨日,国税总局官网转载了中国证券报一篇采访国税总局新闻处处长牛新文的报道,牛新文向记者表示,按照现行的规定,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层面,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也无权对税种征收范围重新解释。这让"房产保有税"是否会在近期出台再生疑问。

    个人非营业用房一直免征

    对于申城市民来说,"房产税"并不完全是新鲜事物。根据上海市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去年本市的房产税收入为10.4亿元,完成预算的114.3%,超预算较多主要是因为企业建造及购置房产增加,相应增收。事实上,有关房产税的上海版"实施细则",也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发布后不久的1986年12月23日出台。

    记者查阅了这份"86版"实施细则。细则明确,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86版"房产税细则还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记者注意到,该细则第七条明确了"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可免缴纳房产税。此外,除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地方政府只有建议权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税法的立法权不在地方政府,也不在国税总局。如果根据之前一些媒体的猜测,要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税基,需要国务院或财政部来统一解释,地方政府只有建议税法修改的权利。"推进房产税的改革是必然趋势,把征税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个人是一种趋势,只不过立法部门可能对房产税出台的时机和目的还未确定。"胡怡建说。

    "要还税法以本来面目。"胡怡建不无担心地说,税法是一种法律,拥有法定性和稳定性,不应该成为政府行政调控任意变动的工具,也不应因为经济的波动变化而随时改变。房产保有税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但这不应该是它的主要功能,而且房产保有税也不是真正的治病良药,很难抑制投资投机行为。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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